【轉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規定之特定區域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一案。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規定之特定區域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身權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二、另依據身權法施行細則第18-1條,視覺功能障礙者(簡稱視障者)從事按摩,指視障者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所稱視障者從事理療按摩,指視障者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三、又依身權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特定區域場所提供予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